政法专项编制
来源:互联网

政法专项编制指在地方各级法院、检察院、公安、国家安全、司法行政系统所使用的行政编制。政法机关一般使用政法专项编制,实行单列管理。其设立始于1982年11月10日《关于公安、检察、法院、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》(政法〔1982〕7号)。将上述系统编制从党政群机关中分离,作为专项编制单独管理;后国家安全系统纳入该编制序列。

政法专项编制的核定、审批权限在中央,地方无权自行确定,中央下达的编制不得随意增减。自单列管理以来,中央根据各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计划下达编制,为政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。

背景

政法专项编制是行政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。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、国务院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历来高度重视政法队伍建设,自1982年政法专项编制单列管理以来,根据各个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政法队伍建设需要,有计划、分批次下达政法专项编制,为政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保障。

政法系统

机构编制管理的实践中,通常把检察、审判机关,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中的司法(含监狱、劳动教养管理局)、国家安全以及公安等机关,及其所属直接履行政法职能的单位,统称为政法系统。

历程

1982年11月10日,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政法委员会、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、劳动人事部、财政局在发布《关于公安、检察、法院、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》(政法[1982]7号)。至此,公安、检察、法院、司法行政系统的编制从党政群机关中分离出来,作为专项编制单独管理。其中,司法行政系统中包含劳改(后改为监狱)、劳动教养系统。此后,国家安全职能从公安系统分出,单独成立国家安全机构,其编制列入政法专项编制,单独管理。

内容

《关于公安、检察、法院、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和经费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》(政法[1982]7号)中明确:“将全国各级公安、检察、法院、司法行政系统编制单列,实行统一领导,中央和省、市、自治区分级管理。”

此外,政法专项编制的核定、审批权限在中央,地方无权自行确定。中央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不能随意扩大和缩小。

参考资料 >

机构编制法规政策须知(四).囊谦县委县政府.2026-02-12

政法专项编制.中共绍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.2026-02-12

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117号建议《关于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,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建议》的答复.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.2026-02-12

生活家百科家居网